咨询热线:

136-7686-5170

0575-88209993

您所在的位置: 绍兴刑事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陈海滨律师   陈海滨,1979年生,绍兴本地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十多年,凭借优秀的专业素养,成功办理了大量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督办的浙江省内乃至全国具有重大...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海滨律师

电话号码:0575-88209993

手机号码:13676865170

邮箱地址:394353077@qq.com

执业证号:13306200710704253

执业律所: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375号B座7F-9F(昌安立交桥旁,原中成集团内)

律师文集

绍兴刑事律师:假发票处罚标准

一、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

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二、假发票处罚标准 

1、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业、广告业、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三、虚假发票的常见形式 1、形真意假

发票是真的,但是内容是假的。用这种发票进行报销,就是我们常说的虚报。

2、形假意真

发票是假的,但内容是真的。这种情况比较多见,很多人员发票丢失,会购买假发票用来充数报销。

3、形假意假

发票是假的,并且内容也是假的。其实如果发票是真的,而且金额不超过相关规定,一般不会产生大麻烦。但是如果发票是假的,严重的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3676865170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375号B座7F-9F(昌安立交桥旁,原中成集团内)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