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滨,1979年生,绍兴本地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十多年,凭借优秀的专业素养,成功办理了大量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督办的浙江省内乃至全国具有重大... 详细>>
律师姓名:陈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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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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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可被称为无罪
一是根据没有犯罪的事实发生,这是最彻底的无罪。
二是情节轻微,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上不构成犯罪。
三是现有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推定无罪。
前两种可以说是实体上的无罪,后一种是属于程序上的无罪。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走无罪释放程序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作出无罪判决,并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三、无罪释放的性质不同于以下情况的释放
1、人民法院根据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对在押被告人予以释放。
2、人民检察院根据免予起诉的决定,对在押被告人予以释放。
3、司法机关根据情况将在押被告人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对其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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