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滨,1979年生,绍兴本地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十多年,凭借优秀的专业素养,成功办理了大量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督办的浙江省内乃至全国具有重大... 详细>>
律师姓名:陈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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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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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是大家深恶痛绝的犯罪行为,一经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必然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但是,当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还赃款,弥补被害人损失后,是不是不需要被判刑处罚了呢?
在实践中,诈骗退赃不影响定罪,但对量刑影响非常大:
按照《刑法》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罪。
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不管有没有诈骗到钱,还是得手后积极退赃的,都构成诈骗罪,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但是,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的,可以作为积极认罪悔罪的表现,从而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机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予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由此可见,要是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宣判前,能全部退赃的,是有可能检察院是可以不起诉或法院判决免于刑罚的。况且,即使要被判刑的话,积极退赃,也能获得宽大处理。如果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捕了的,最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争取宽大处理。
【律师简介】
陈海滨律师,任职于绍兴地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执业14年,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现任绍兴市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历任浙江省律协刑事专委会委员、绍兴市律协刑事专委会委员、绍兴市律协民商事专委会委员、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法律顾问等。拥有专业刑辩团队和工作室,办理了众多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拥有众多成功案例和丰富实战经验,联系电话1367686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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