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滨,1979年生,绍兴本地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十多年,凭借优秀的专业素养,成功办理了大量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督办的浙江省内乃至全国具有重大... 详细>>
律师姓名:陈海滨律师
电话号码:0575-88209993
手机号码:13676865170
邮箱地址:394353077@qq.com
执业证号:13306200710704253
执业律所: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375号B座7F-9F(昌安立交桥旁,原中成集团内)
焦某某网络盗窃被宣告缓刑案
——陈律师亲办案例手记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焦某某
辩护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海滨
2017年1月至6月,被告人焦某某伙同许某(已起诉)等人,网络上事先分工为“丢单手”、“秒单手”、“链接手”等角色,合伙窃取他人钱财。被告人焦某某充当“丢单手”,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等发布虚假各类低价充值的广告信息,骗得被害人向其转账购买商品,并以要求被害人转发银行扣款记录为由获知被害人账户余额。后被告人焦某某再以发货为由让被害人联系上家许某等人,由他们充当或联系“秒单手”、“链接手”制作相应付款金额的木马链接,窃取被害人钱款,共计窃得被害人人民币约47000余元。
2017年11月17日9时许,被害人焦某某在黑龙江省住处被抓获归案。同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12月22日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袍江分局执行逮捕。
【取保候审】
焦某某父亲在其子被警察抓获归案后,即从黑龙江赶到绍兴,直至2018年1月6日和本人见面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时,一直暂住在绍兴,殷殷舔犊之情可见一斑。
委托本人之前,因焦某某系未成年人,有司法局指派的一位指定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焦某某还是被依法逮捕,丧失了取保候审的“黄金取保期”。众所周知,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期是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后的短短数十天,一旦被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再想变更,难度几何倍增长,甚至基本无望。而这段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往往在家属“要不要请律师”、“先委托熟悉的人走走关系”之类的犹豫观望中一瞬而逝。
1月6日接受委托后,本人立即向承办本案的袍江分局马山派出所提交了委托手续,前往绍兴市看守所会见了焦某某,了解案情,并向承办民警提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申请,但未获回应。
解铃还须系铃人。作为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检察院的态度至关重要。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如何快速有效的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争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是该阶段真正考验律师业务能力水平的重大命题。
公安机关2017年12月15日报请逮捕焦某某的涉案罪名为诈骗罪,且系网络诈骗,属于目前重点打击犯罪类型。原文表述为“犯罪嫌疑人焦某某系结伙作案,社会危害性大,自2017年1月以来,多次实施诈骗,涉案金额巨大,对网络安全造成极大隐患,社会影响恶劣,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毁灭证据,或者逃跑,有可能导致串供,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性”,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部门对此予以了肯定,最终作出了逮捕决定。
根据多渠道汇总的案件信息,本人迅速找到了案件突破方向:本案定性存在重大错误。电信网络诈骗系目前严打重点,若本案确系网络诈骗,未成年人这一身份也不是“护身符”,逮捕的决定并没有错。但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定性错误,不应当以网络诈骗定性,而应当认定为盗窃罪。遂于2018年1月11日出具了《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律师意见报告》,明确指出:焦某某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中予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多种情形,对焦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也符合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精神和规定。同时,引用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7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刑三终字第132号等已生效案例,结合焦某某等人的作案手段,充分论证了本案焦某某等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诱骗被害人点击虚假链接系实施盗窃的辅助手段,仅仅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巨额财物,获取银行卡内存款实际上是通过隐藏的事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等辩护观点,提交给检察院承办检察官。
1月29日,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仍然以诈骗罪向检察院移送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相当负责,经认真仔细分析律师观点,最终采纳了本人的意见,作出变更决定。案件到此,初步取得阶段性满意效果。
2018年1月31日,腊月十五,绍兴下了农历新年前最大的一场鹅毛大雪。这一天下午三时许,焦某某被取保候审。大雪纷飞中,站在检察院门口等待的焦某某父亲,满脸疲惫的脸上绽放出的笑容,让我终身难忘。
【审理经过】
此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本人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了本案定性、量刑方面的律师意见,被承办检察官采纳,以盗窃罪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27日一审开庭审理后,经过长达二个多月的等待,2018年12月17日下午二时许,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终获令当事人、令家属、令自己满意的结果,厚厚的案例簿上又添一例成功案例。
再过一个多月,转眼将迎来又一个新年。
【结语】
在刑事犯罪领域,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具有巨大的优势,同等条件下,往往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从轻。本案当事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很多律师看来,前期的取保候审,后期的缓刑不能说铁板钉钉,至少也是八九不离十。这样的案件,律师都喜欢,因为办起来没有什么难度。可是,本案恰恰充分考验了律师的能力和水平。
为什么“黄金取保期”没有能够取保候审?为什么本案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得到“优待”?为什么公安机关报捕时的罪名是诈骗罪?为什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仍然是以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什么本案最终是以盗窃罪定性?……
办案不易。找到案件突破口并非易事,面对厚厚的案卷束手无策是律师工作中常见的现象。找到“辩点”,需要对“辩点”的藏身之处有十足的了解,需要有可以化庞杂的案情为一两个关键点的眼光,要对案件的细微之处洞若观火,方能见“辩点”。
不同的律师办理同一个案件,得到完全不同的结果,除了专业性,还在于律师的责任心。
以上是我对办理焦某某一案的办案心得,这样的事随时都在发生。
学无止境。带着责任心,且行且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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