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滨,1979年生,绍兴本地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十多年,凭借优秀的专业素养,成功办理了大量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督办的浙江省内乃至全国具有重大... 详细>>
律师姓名:陈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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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通过修改刑法、出台司法解释文件以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不断完善盗窃犯罪定罪量刑体系。然从实践情况来看,现行盗窃犯罪防控策略仍存在诸多值得完善之处。
一、盗窃罪治理的实践难题:刑罚并未发挥应有功效
统计发现,盗窃再犯率极高,不少犯罪分子甚至是盗窃三次以上的惯犯。究其原因,通过与盗窃犯的直接交流得知,有的是因为出狱后身上没钱,迫于生计而选择再犯;有的是不适应社会,确实想再次进监狱(监狱能提供相对安稳的生活保障)。对于这部分犯罪分子而言,刑罚不再是痛苦,或者说宁可选择刑罚之苦。
二、盗窃犯罪防控机制之完善
1.加大对初犯、偶犯缓刑及单处罚金刑适用率。对于盗窃犯罪而言,判处的刑期一般为短期自由刑。众所周知,短期自由刑具有容易交叉感染等天然缺陷,也容易带来复归社会的难题,这从有的犯罪分子因出狱后没钱生活被迫再次盗窃,或在狱友不良影响下结伙再次盗窃就可见一斑。因此,为避免短期自由性的天然弊端,应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退赔,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积极适用缓刑,单处罚金刑以及免刑。
2.提高赃物追缴、退赔以及罚金刑执行率。盗窃罪系典型的贪利性犯罪,犯罪分子的目的在于获取物质利益。从实践情况来看,除少数未成年犯罪人积极退赃退赔外,在绝大多数场合,赃物追缴、退赔以及罚金刑的执行基本都处于虚置状态,这无疑让犯罪分子尝到了甜头。一方面,盗窃犯罪隐蔽性较强,被查获的几率较低;另一方面,即便被查获,盗窃刑罚较为宽缓。因而,必须提高对涉案财物追缴以及罚金刑的执行力度,打消盗窃犯贪利心理。
3.加大对再犯、惯犯的惩处力度。实践中,不少盗窃犯往往为将剩余刑期拖至三个月以下留在看守所服刑,便选择上诉,只要法官满足其诉求就撤回上诉。对此,应当严格区分一般的盗窃累犯与盗窃惯犯,对于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三次以上的盗窃惯犯,其明显体现出比累犯更重的人身危险性,应在累犯的基础上进一步从重处罚。
4.创新社区矫正,加强重点监管。对于盗窃累犯、惯犯而言,事实上已成盗窃瘾癖,因此原本可以仿照强制戒毒对其强制“戒盗”。在现行体系之下,可通过修改刑法方式创新社区矫正以实现该目的:“对于盗窃累犯,刑满释放后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与其所判刑期相同。”
(作者胡胜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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